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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3:1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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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复函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人工字第117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的规定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
二、国务院1963年5月26日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适用于已经调至国家机关或者调至除各级学校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原来是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作人员。此复。



1964年12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重庆建设事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友谊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重庆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应聘(邀)在我市国家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业、国际人才交流机构、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市外办是本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仪式于每年6月举行。
第六条 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杰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交流、对外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
(五)为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或在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外办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5月1日以前报市外办。
第九条 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市外办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并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二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控制在5名以内。
第十三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要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市外办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办审核。
第十五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市外办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级“友谊奖”。
第十六条 已获得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