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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证明许霆无罪的简单方法/肖佑良

时间:2024-05-16 11:2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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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遇到的ATM机故障状态,是ATM机操作系统程序中存在一个瑕疵形成的。搞软件的人都知道,这种程序瑕疵完全可以人为地重现。在法院的主持下,由银行指派技术人员恢复ATM机许霆取款时的故障状态,进行侦查实验,就能够实现真相大白。
  
  在这种故障情形下,人人都可以在ATM机上试试,取款1000元,而账户只扣款1元。大家要弄明白,银行扣账1元,是表示银行同意客户取款1元的意思。让许霆再持一张176.97元的银行重现一次取款的过程,在大家的见证下,让案情的真相水落石出。许霆案中有个重要的细节被掩盖了,那就是许霆成功取款171次之后,许霆仍然还不停地多次按键取款,只是他再也没有取出钱来。
  
  最后这个被隐瞒的事实——连续多次按键取不出钱来,在判决书中是得到郭安山证实的。许霆自己当然更清楚,可是在许霆的供述中,并没有这个事实。银行方面提供的ATM机流水记录应该有这个事实的记录,但是银行提供的记录中,取不出钱来的事实被隐瞒了。
  
  只要将隐瞒的事实再现,许霆案所谓的盗窃论就会烟消云散。如果许霆是盗窃,前面的171次取款行为就是盗窃行为,那么后面许霆第172次、第173次、第174次按键取款的行为,也肯定是盗窃行为,许霆就一定能够取出钱来。当时ATM机中至少还有上万元钱现金可供取款。然而客观事实是,许霆当银行卡上余额不足2元时,再也没有能够取出一分钱来。就是这个被隐瞒又被证明了的事实,直接否定了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众所周知,盗窃行为是单方面的行为,是由盗窃行为人单方面决定的。
  
  许霆的行为与单方面决定的盗窃行为完全不同。许霆的每一次按键取款行为,必需经银行同意扣账1元钱后,许霆才能取出1000元来。当许霆银行卡中不足2元后,由于银行规定账户余额数字不能小于1元,余额不足2元时已无钱可扣,银行当然不会同意许霆继续取出款来,这就有了许霆后面取不出钱来的事实。可见,许霆的取款行为,都是在经过银行同意的行为,没有经过银行同意,许霆没有办法取出钱来,主观上恶意再大也是枉然。
  
  侦查试验将会让人心服口服。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会有需要经过被害人同意的盗窃罪。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1986年11月8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部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确保质量,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由局及直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一人。
三、根据学科相近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学组。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调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在聘期中,委员如有变动,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员核准。每年根据申报成果情况,亦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年度评审委员。
五、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和委员们沟通联系。
六、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管理条例,讨论、修改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奖励名称和范围以及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国家中医管理局年度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不定期、单项成果奖励项目;
(三)从部局级奖励项目中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专利项目;
(四)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五)研究解决和改革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七、评审办法:
(一)在评审会议前,局科技司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科技成果逐项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年11月中旬前后召开全体会议。所在单位协助委员们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会前2周告知常务秘书,以便临时聘请其他专家。
(二)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请奖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统一公布。
(三)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可作为奖励项目,得票多少可作为评定等级和排列序次的参考。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可行2次投票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学组组长协调解决。
(五)缓评的项目可移至下年度会议再审议。
八、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行疑字第3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