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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通城县进出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时间:2024-06-29 09:0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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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通城县进出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民初字第37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网络电子商务的开展,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在网络中被泄露出去,企业可采取划分资料密级、设定员工权限;商业秘密交专人管理,定岗定责;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物理隔离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控等手段进行保护。

三、基本案情
原告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从1998年8月开始,即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美国商务网、阿里巴巴网、中国出口产品网、机电产品网等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并在咸宁热线、环球资源网站先后申办了三个电子邮箱,用以接受海外买家的电子邮件,为此耗费了大量资金。经过多年经营,进出口公司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海外客户群体、货物技术、数据情报、信息资料。
1999年4月10日,进出口公司通过其设在咸宁热线的邮箱,与美国的ASMC公司的Martin Field进行联系,开展进出口贸易。之后,双方收发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多次寄送样品、图纸、技术数据。从1999年4月至进出口公司起诉时止,进出口公司与ASMC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出口云母约100吨,价值约90万美元。为了防止电子邮件被窃取和遗失,进出口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客户资源、订货信息等采取了保密措施,指定了专人管理。2000年4月,进出口还制定了《网络贸易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1998年8月,被告徐某进入进出口公司,并一直工作至2003年2月后离职。其间,徐某一直负责进出口公司计算机局域网的主机管理、操作以及云母、胶带等绝缘材料的国际进出口业务。同时,徐某还负责管理公司的主机密码和三个电子邮箱密码。
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月14日,徐某将收到ASMC公司用电子邮件发送的三份订货订单,直接交给平安公司,并为该三份订单制作了相关出口贸易的出口报关委托书和海运出口委托书。徐某还另发邮件给ASMC公司的山姆布兰德,要求将下给进出口公司的两张订单,直接下给平安公司。南非的Sirco公司在网络上搜寻到进出口公司的广告以后,向进出口公司在咸宁热线网的邮箱上询盘,并于2003年2月11日就订购20PVC绝缘胶带向徐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徐某将形式发票寄给该公司,该公司确认后再开具信用证。次日,徐某制作了收货人为Sirco公司,出口方为平安公司的形式发票,并完成了37500卷PVC胶带的出口。徐某还以同样的方式给印度客户Vivek-kabra制作了出口方为平安公司的形式发票。
后进出口公司以徐某、平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至2003年3月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为止,徐某使用了进出口公司9家海外云母产品订货信息、10家海外砂纸订货信息、1家手套产品订货信息、1家胶带产品订货信息,并已将其中7家披露给平安公司等单位使用,共同谋取直接利润24万余元。

四、法院审理
咸宁市中院认为,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通过在网上制作产品广告、展示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相应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订货信息等经营信息,并为此耗费了大量资金。该经营信息经进出口公司使用后,已为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出口公司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因此,该经营信息已成为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作为进出口公司的员工,未能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却利用工作之便,将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披露给平安公司等企业使用,从中牟取利益,直接造成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窃取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却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贸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徐某、平安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徐某应对其给进出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平安公司对其应负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使用截留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进出口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8271.80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并无侵犯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有明显错误,本案所涉的五份美国ASMC公司订单,以及南非Sirco公司订单均系对方直接下给平安公司,而非上诉人将订单修改后下给平安公司的,而印度、新加坡等客户的订单亦与进出口公司无关;原审所判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进出口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平安公司则表示完全同意徐某的上诉意见,且平安公司也没用侵犯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请求撤销原判。
湖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于上诉人徐某称原审认定的ASMC公司相关五份订单,以及南非、印度等公司订单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直到2003年3月,ASMC公司尚不知平安公司的联系方式和电邮地址。ASMC公司一直以为其是在与进出口公司做进出口贸易,而联系人是徐某,且其只能通过徐某进行交易,因为徐某代表了进出口公司。据此可以认定该五份ASMC公司的订单系ASMC公司欲通过徐某同进出口公司进行交易,而徐某却私自将这五份订单交给了平安公司;南非Sirco公司的询盘信息属于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且Sirco公司在进行交易时,以为是与以徐某为联系人的进出口公司进行网上贸易。但徐某将此信息在未告知进出口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披露给了平安公司;而印度客户于2002年5月22日和2002年9月27日向进出口公司的相关电邮信箱发出了二份电邮,该二份电邮内容载明:该客户的本意是要同进出口公司进行网上进出口贸易,此笔业务应属于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却将此笔业务又直接交给了平安公司。其他几个客户也与上述三个客户情况相同。故徐某上诉所称本案所涉ASMC公司相关五份订单,南非Sirco公司的相关订单系对方直接下给平安公司的;以及印度、澳大利亚客户的订单与进出口公司无关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耗费了大量资金,在网上制作产品广告、展示产品等,从而获得了相应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订货信息等经营信息。尽管他人一般也能够在网上了解到一些公开的信息,但在获得该信息后,分别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交易、磋商、固定的跟踪服务行为,产品的供应价格、供应标准情况及销售服务手段、操作规范等经营信息并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他人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本案中,进出口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开展了进出口业务。从1999年4月至进出口公司起诉时止,该公司与美国ASMC公司成交的出口贸易额达90万美元,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见,上述经营信息能为进出口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使用价值,具有实用性;同时,进出口公司对该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进出口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徐某在进出口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进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就已制定了《网络贸易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对员工明确提出了保密要求;且其本人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专门约定了保密义务。但徐某却利用工作之便,从进出口公司的三个邮箱中窃取了大量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客户订货等经营信息,并将购货订单直接披露给平安公司等企业,且直接制作了出口报关委托书、出口形式发票等,从中牟取利益,造成了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窃取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贸易,牟取不正当利益,徐某与平安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对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其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错误。但经法院组织对帐,徐某无法对上诉状中所列的数额说明来源,对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徐某获利部分无法查清,被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根据云母厂的平均利润、国家退税、财政补贴、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进出口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欠完善等诸多情况,综合酌定徐某赔偿进出口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湖北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截留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变更原判第二项为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进出口公司经济损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进出口公司以开展网络贸易的形式开拓国际市场,为防止信息被他人窃取,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电子邮箱、邮件、客户资料等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还指定由专人进行管理,但最终还是防不胜防,被内部员工盗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这也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最常见的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方式是电子邮件,其次是即时聊天、传输工具,以及BBS方式、新闻组和远程登录方式等。那么,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保障自己的网络安全,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从网络上泄露出去呢?
(1)划分资料密级、员工权限。企业应具体考虑员工的不同岗位给予其不同的权限,并将不同密级的资料信息设置不同的解密方式,使员工只能接触到自己工作中所需的信息,无法获得自己无权接触的密级资料信息。
(2)商业秘密专人管理,定岗定责。企业应将包含商业秘密的电子邮箱、语音信箱等安排由专人负责,密码仅由负责人知晓,以严防商业秘密的外泄。同时,在发生责任事故时,也能更容易找到负责人,防止员工间的责任推卸。
(3)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物理隔离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如今许多的黑客都会使用远程登录的方式进入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内盗取信息,因而最安全的方式是将涉密计算机不连入外部网络。一定得入网的计算机,则应采取包括设立识别码、密码认证、防火墙,安装监控程序,使不同安全级别的网络或信息媒介不能相互访问等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4)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控。企业高管可安装监控程序监督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此之前明确的告知员工将采取此种手段(防止员工不满,或引起相关法律问题),并告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企业的设备中不允许从事私人活动,企业将监视员工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设备等。
(5)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对于必须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文档时,企业可通过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获取中必须享有解密的“密钥”方可取得该信息,从而防止商业秘密信息被不法人士所获取,或由于员工的疏漏、错发而外泄。
另外,企业还可采取安装软件,对受控子网或主机的访问权限和信息流向实现单向或双向控制;安装网络扫描监测系统以对付电脑黑客的入侵;禁止员工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以防无意间安装了间谍软件等手段,保护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安全。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办市[2005]14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省、区、市农业(农林)厅(委、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途径、方式和经验,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各省申报基础上,我部综合考虑了试点工作基础、试点类型、试点工作覆盖面等情况和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天津静海等15个县(市、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

  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是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通过试点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确保农民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安全地购买和使用优质农资产品,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促进农资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资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试点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当地农资市场秩序;有利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农资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主抓试点工作,相关处室要明确一名试点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研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试点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统管试点实施工作,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创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

  三、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组织试点单位制定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措施明确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试点背景、现有基础、预期目标、试点范围和内容、进度安排、工作措施、组织管理等)。同时,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档案,统筹安排,增加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抓出成效。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试点单位要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有关省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各试点单位认真做好试点情况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交流。6月底前统一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9月底前统一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12月1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材料。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和文本文件。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四、积极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多种途径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技术服务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各地要通过试点,积极探索发展连锁经营,完善营销网络,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农资直供,加强科技服务,培育行业协会,建设信用体系,扶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提升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千方百计杜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联系电话:010-64192694,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邮件地址:nybdjb@agri.gov.cn

  附件:“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县(市、区)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北方许多地区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一决定、两条例”和今年9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消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四是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或者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咬定目标,认真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10月31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872起、死亡1027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8.88%和17.51%;其中10月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9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0%和70%,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平稳趋势。各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继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越到最后关头,越要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

  一是各地区要根据刚刚结束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针对隐患问题,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村镇施工安全;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一次冬季施工专项安全检查。二是要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启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工作,确保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开展两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执法,建立起安全生产执法台帐。年底我部将对各地全年安全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地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对比检查。四是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要切实发挥起安全生产表率作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组织、协调、监督,切实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树立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形象。

  各地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力争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做到在今后的两个月中,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物质保障优势,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